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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重点监控目录并做好货源储备 让短缺药不再难找
发布时间:2017-03-04  浏览次数:445

“没有药,坐不住,药价太低,又断货了。”近年来,药品短缺、断供的现象和事件时常出现,也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卫计委主任、党组书记王咏红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低价药、儿童药、急救药是药品短缺“重灾区”,那么如何让短缺药不再“短命”?她认为,必须动态监测关口前移,建立重点监控药品目录,计划性做好货源储备。同时加快建设小品种药品集中生产基地,通过招标方式交给有能力的企业开展集中生产,并在纳税等方面提供政策优惠,保障合理利润,满足全国范围需求,保障此类药品供应稳定。


现状

低价药、儿童药、急救药是药品短缺“重灾区”

“没有药,坐不住,药价太低,又断货了。”近年来,药品短缺、断供的现象和事件时常出现,也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在临床上,一些廉价或者用量不是很大的药物,经常看不到身影。当遇到一些病人“断药”困境时,医生们常有一种无米下锅的感觉。很多病人为了寻找替代药,不得不花上10倍的价格购买进口药。

对于药品短缺现象,王咏红坦言,调研发现,低价药、儿童药、急救药最容易短缺。低价药没有利润,厂家不愿意生产。儿童药和急救药因为用量少,也经常被生产企业“边缘化”。

分析药品短缺的原因,王咏红认为,造成药品短缺的成因复杂,除了原料供应和生产方面的原因之外,最主要的是价格。部分药品价格低廉、利润微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质要求驱使企业减产或停产此类药品,造成一些经典廉价药品退出市场。国家取消药品政府定价以后,部分独家生产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及自主定价的优势大幅涨价、频繁涨价,影响药品的正常采购、使用和报销,导致临床陷入有药不能用困境。


破解

建立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实行停产备案制度

如何让短缺药不再“短命”?王咏红认为,解决药品短缺的问题,必须坚持遵循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并重的原则,引导市场充分释放活力,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加强部门协调、发挥政策引导,通过加强产需对接、定点生产、价格监管等手段,解决药品供应短缺的突出矛盾。

王咏红建议,一是建立以药品管理部门为主导、多部门参与的短缺药品保障协调机制。

二是建立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将临床必需、生产企业少、短缺后影响大的药品纳入重点监控目录,对此类药品实行生产情况动态监控及停产备案制度,在其质量标准提升、环境保护等方面需要停产时给予缓冲,计划性做好货源储备,保障停产后供应衔接,同时对这类药品优先加快注册审批。

三是加快建设小品种药品集中生产基地,对用量少、临床必需、供应短缺的药品,可通过招标方式交给有能力的企业开展集中生产,并在纳税等方面提供政策优惠,保障合理利润,满足全国范围需求,保障此类药品供应稳定。

四是进一步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对竞争不充分药品以及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的药品,加大成本价格专项调查和动态监测工作力度,保持药品价格合理变动。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江苏做法

在全国率先建立定点储备制度

药品不能正常供应该怎么办?王咏红介绍,江苏在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方面也采取了措施,2012年,江苏会同省经信委、食药监等七部门制定出台了《江苏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方案》,明确从药品生产、流通、储备、使用等多个环节入手,在全国首次系统对药品短缺问题提出解决对策。2016年,江苏进一步完善政策、强化措施、遴选建立35家药品经营企业监测哨点,同时根据国家卫计委部署要求,在省内遴选15家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同时遴选江苏省医药有限公司、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和国药控股江苏有限公司3家覆盖、配送能力强的经营企业为江苏新一轮短缺药品承储企业。最后,江苏还出台了《江苏省药品(耗材)生产配送企业责任约谈制度(试行)》督促企业诚信履约、保障正常供应。

下一步,江苏还将健全短缺药品监测体系,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功能,强化短缺药品分级储备机制,探索建立部门协同、上下分级、纵横互通的短缺药分级储备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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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咏红代表建议:

开发建设项目开工之前,“健康评价”不能少

“在每一个开发建设项目开工之前,都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可是健康影响评价却是个空白。”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王咏红带来的另外一个建议是《关于建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的建议》。

王咏红说,伴随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水体污染、土壤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问题都已经凸显,因此在很多重大工程项目开工之前,需要对该项目对人们健康的影响进行评估。而在我国,最早建立的是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提出了“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规定,但只顾及了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而未涉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居民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

王咏红建议,健康影响评价评估中,应当由卫生与健康主管部门发挥主导作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健康影响评价评估指南,并组织开展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工作。另外在评价评估中,要把开展健康影响评价评估作为政策、法规出台的依据和重大建设项目立项批准的基础,甚至可以“一票否决”;要让公众参与其中,把百姓满意度列入评估权重。

(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