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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药条例》10月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0-08-13  浏览次数:361

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立中西医协同机制、中医药参与应急救治工作协调机制,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紧急医学救援队伍。8月10日,《江苏省中医药条例》(下面简称条例)正式发布。昨天,记者从省中医药管理局获悉,该条例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9年颁布实施的《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要求,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规定中医医疗机构的用地、业务用房、医疗设备等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合并、撤销,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同时要求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立中西医协同机制、中医药参与应急救治工作协调机制,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中的独特优势。

在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方面,条例明确高等学校开展临床医学教育的,应当将中医药基础理论列为专业必修课,将中医基本技能课程列为选修课;中医类专业应当将中医经典课程列为必修课。鼓励和支持中医药高等学校和其他学校联合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中医药人才。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吴门医派、孟河医派、龙砂医派、山阳医派、澄江学派等中医学术流派的挖掘、保护和传承,鼓励和支持中医药类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医医疗机构在海外设立中医类诊所、门诊部、诊疗中心、文化中心,开展医疗服务、学术交流、留学教育和文化交流等合作。

条例还强化了相关保障与监督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进行预算单列,加大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