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计生行业的法律、法规,您知道多少?跟我们每个人又有什么关系?
4月是全国第29个爱国卫生月、我省第21个健康教育宣传月 ,今年爱国卫生月的主题是:历史与展望——为了人民健康的 65周年。今天,就请刘蜀黍给大家韶韶有关爱国卫生的话题吧!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环境卫生治理(含农村改水改厕)和卫生创建、健康教育与促进、烟草烟雾危害控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
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要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全国爱卫会第八次扩大会议确定,自1989年起,每年4月份为“爱国卫生月”。
2013年,我省制定《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通过,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条规定:每年4月为本省爱国卫生月,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应当自觉参加本单位、社区组织的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养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主动学习健康知识和技能,爱护环境,讲究卫生,不吸烟,多运动,积极参与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杀灭工作。
除了以上内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还有许多其他相关规定共五十九条,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继续关注并学习哦!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