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4”世界献血者日,刘黍蜀给大家介绍《江苏省献血条例》: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动员和组织公民无偿献血,2000年5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献血条例》,2010年9月29日,根据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献血条例〉的决定》修正。
本省依法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和医务人员率先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多次献血。
——《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二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向献血者颁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
——《江苏省献血条例》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者献血量在八百毫升以上(含八百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献血量未达到八百毫升的,按本人献血量的三倍享受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及子女需要用血的,其累计免费用血按献血者献血量等量提供。
在本省无偿献血的公民,在本省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及子女需要用血的,还须提供其与无偿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二十四条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交纳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项费用(以下简称医疗临床用血费用)。
采供血机构对无偿献血血液用于临床所收取的费用应当进行专项管理,收支单列;收支结余用于发展献血事业。
——《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