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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蜀黍说法(10):《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五)
发布时间:2017-08-17  浏览次数:881

大家好!今天刘蜀黍要给大家说说《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禁忌及赔偿等内容。


处理医疗纠纷时

千万别做这些事

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侮辱、诽谤、威胁、追逐、拦截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二)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封堵医疗机构通道;

(三)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焚香烧纸、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等;

(四)盗窃、抢夺病历资料、档案,损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设施;

(五)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六)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公共场所,或者阻挠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处置

以上行为有哪些规定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医疗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

(三)对扰乱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带离现场调查处理;

(四)对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法查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提供给相关部门,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五十九条


患方要求赔偿时

可选择哪些途径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患方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医疗机构自行协商;

(二)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