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制定部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明确远程会诊、远程诊断、互联网医院3类“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的试行价格相关政策。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必须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说明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通知》明确,远程会诊包括远程单学科、远程多学科、同步远程病理、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切片数字转换上传,参加远程会诊专家为副主任以上医师;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包括普通门诊、副主任医师门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待遇的临床医学专家门诊,不得用于首诊;远程诊断包括远程影像(CR、DR)、远程影像(CT、MRI)、远程超声、远程心电、远程病理等诊断。
(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