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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蜀黍说法(7):《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二)
发布时间:2017-07-25  浏览次数:951

大家好!有请刘蜀黍继续介绍《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内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有哪些规范要求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尊重和平等对待患者,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二)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不宜向患者告知的,应当如实告知其近亲属。

(三)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四)按照规定书写病历并妥善保管;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六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补记时间、补记人。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哪些事不能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二)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

(三)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

(四)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