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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蜀黍说法(8):《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三)
发布时间:2017-07-25  浏览次数:969

今天的《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刘蜀黍要说说患者及其近亲属在诊疗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患者及其近亲属在诊疗活动中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账单以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查阅、复制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死亡或者无法自主表达意愿的,其近亲属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七条


复制病历资料也有要求的哦

根据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病历资料尚未完成的,可以对已完成的病历资料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资料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方人员在场。

医疗机构应当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患方要求开列复制病历资料清单的,医疗机构应当开列清单,由医患双方盖章或者签名后各执一份。

对同一病历资料,医疗机构一般只对患方提供一次复制服务。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及其近亲属在诊疗活动中应当自觉主动做到以下这些

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尊重医务人员;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病史;

(三)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四)按照规定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

(五)遵从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的要求患者转诊或者出院的安排;

(六)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七)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和诉求。

患者及其近亲属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实施超出其执业范围或者救治能力的医疗行为。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